近日,一起涉及被执行人为镇政府的执行积案,在新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堂红的亲自督办下,得到有效执行结案。

 

1994年,权利人韩夫池向原新沂市墨河乡设立的墨河物资公司出借款40000元。由于原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经营不善,1995年停业,1999年被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资产由其设立单位即新沂市墨河乡人民政府管理,2000年原新沂市墨河乡人民政府并入新沂市新安镇人民政府后,原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的资产被新沂市新安镇人民政府接受管理,但对墨河物资公司资产亦未进行清算。20083月,韩夫池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安镇人民政府偿还原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借款本息85400元。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新沂市墨河乡政府作为原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的主管单位和设立部门,在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停业后,未进行公司资产清算。后原新沂市墨河乡政府撤销归并入新沂市新安镇政府,由新沂市新安镇政府接收了原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的资产,亦一直未对该公司资产进行清理,故被告新沂市新安镇政府应在接收原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资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据此,判决

被告新沂市新安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以清理原新沂市墨河物资公司资产所得范围内清偿原告韩夫池借款85400元。

 

一审判决后,新沂市新安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韩夫池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新沂市新安镇政府对企业负有清理的责任认识不到位,迟迟不履行对企业资产清理和偿还权利人韩夫池债务的责任。2010年,在继续清积活动中,徐州中院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督办,新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堂红亲自调度,新沂法院院长梁冰亲自协调,终于促使新安镇政府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并一次性给付权利人韩夫池借款本息5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这样,长达15年的债务纠纷,在新沂市委领导、新沂市法院领导的督办、协调下,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