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雇主财产受损 诉讼侵权人赔偿获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2-10-12 浏览次数:351
受雇于他人从事农田机械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财产受他人损害,雇员具状诉讼要求损害者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受他人雇用驾驶大型拖拉机;2010年11月20日,受徐某要求为其平整土地。当晚上6时许,刘某夫妻认为张某所平整的土地是其承包地而出面制止张某作业,双方发生矛盾。在此过程中,刘某一气之下将张某驾驶的大型拖拉机两只前大灯和一只后尾灯砸坏,后又将该机的四只轮胎气放掉,致拖拉机无法行驶。公安局民警到场后,要求张某先将机械开走,同时赔偿被告人民币300元, 事态得以平息。后张某将车辆轮胎气冲好,离开现场。第二天,张某去车辆修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维修,其中修理前后灯具花掉246元。现张某以拖拉机部分零部件被处某损坏,随车工具遗失,另由于刘某的原因造成了其的其他经济损失,要求刘某赔偿,并要求返还赔偿款30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
刘某辩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土地内施工,侵害了被告的权益,被告出面制止时,却遭原告的伤害,在制止无用的情况下,被告砸坏了原告车辆的两只车灯;对车灯损失同意赔偿100元,其余损失不同意赔偿。另外,原告是受雇于他人,其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不符合诉讼主体的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虽然受雇于他人,但其是该财产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在该财产受到损害后,亦由其自已出资进行维修。因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抗辩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本起纠纷中,被告刘训祥将原告驾驶的拖拉机车灯砸环,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其他修理费用和随车工具遗失的损失,因原告没有提供该损失是被告侵害的相关证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的损失和返还30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张某车辆修理费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