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赣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日益严重。今年1-10月份,赣榆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共54件,全部被裁定驳回,裁驳率高达100%。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45件,上诉率为83.3%,二审结案全部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被告的和一种诉讼手段。该诉讼权利的滥用严重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立法之始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的立法初衷,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救济,而且还干扰了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的正常审理进程,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及公信力。

 

一、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现象的原因探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可以延长诉讼时间,使异议人取得实体与程序上的利益。审判实践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往往可以阻断案件的实体审理,并且对于法院处理后的驳回裁定仍可上诉,这样管辖权异议从提出到上诉审理结束,至少要三、四个月甚至是半年,这样被告就可以轻易的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从而借合法的程序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缺乏必要的规制措施。法院对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在诉讼文书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形式过于简单且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在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的门槛较低的现状。

 

(三)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缺乏成本制约。按照20074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即使上诉被驳回也仅需支付相应的50元至100元上诉费,而对恶意相对人并不构成实质上的成本制约,相反的,其还能从诉讼中获得一定的不当利益。

 

二、解决恶意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相应的快速解决机制。关于审理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发布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应于(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此外,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而对法院的裁定进行上诉,基层法院还应与中级法院建立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渠道,通过法院内部的协调机制,使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不给相关恶意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

 

(二)增加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同时为了尽可能的防止当事人滥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还应要求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以书面的,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三)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予以惩戒。当事人故意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合法程序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应当是一种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恶意异议人应当承担相对方因拖延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委托代理人的费用等。此外,还可将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列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对相关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从而不断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进一步严惩及遏制恶意滥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