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陪执”正当性分析
作者:李振杰 发布时间:2010-11-03 浏览次数:870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根据案情的需要由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能够帮助查清案情,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使人民群众直接的的参与司法活动实践的重要形式,可以加深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促进民众对司法的关心,直接体现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化的价值取向。近年来,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的成功也证实陪审员“陪执”的良好社会效果,笔者认为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正当性:
执行权属于司法权的内涵。司法权以公正审判的方式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更需在执行中使裁判分配的权利义务得以完成才能使最终的司法裁判结果得以实现。若把执行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则意味着司法权之后需要通过行政权得以使司法裁判结果实现,这样既会与司法权最终手段相冲突,也会因司法权后与行政权的交接使案件执行不及时造成执行不及时,因此,把执行权划入司法权的范畴最为合理。这样,陪审员“陪执”也就有了法理依据。
司法民主价值的良性体现。陪审员来源于人民群众,往往是一些受当地群众信任的群众,“陪执”使民众参与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让被执行人感觉司法的执行权并不是单独有法官的独立意识而完成,而感觉到自己身边的群众也有话语权,就会对执行中的更正行产生信任;另一方面,陪审员来源群众也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执行方向有正确的把握,使来自群众的群众参与执行也会对被执行人形成合力的舆论攻势,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陪审制度价值的有效延伸。按照因案宜人的原则,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的范围:一是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二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及涉农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调解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三是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陪审员“陪执”可以增强当事人对执行公正性的信任和拉近当事人的距离,形成执行的合力,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佳的执行效果。
陪审制度体系的系统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陪审员从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选择,陪审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使得一些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成了摆设,成了 “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陪衬”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与人民陪审员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而陪审员“陪执”需要的司法能力水平要求不高,其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产生的执行效果远远大于其司法能力水平,这就为陪审员提供了施展能力的空间,极大的调动了其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陪审制度得到系统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