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邵立财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被告人邵立财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已扣押的黄金元宝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邵立财21岁,家住灌云县圩丰镇四合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盗窃,于2009年4月2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9日被江苏省方强劳动教养管理所解除劳动教养。当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邵立财窜至射阳县盘湾镇新华村居民徐某家,扒窗入室后,手持菜刀、用毛巾蒙面,威胁徐某不要叫,如果叫就将其杀掉,向徐某索要钱财。徐某被迫交出人民币204元。当被告人邵立财发现徐某在被窝里拨打电话时,被告人邵立财又将其1部价值人民币120元的雅讯达牌A1182型手机抢走。同年4月27日15时,被告人邵立财又窜至启东市王鲍镇聚南砖瓦厂陈某宿舍,采取扒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该户人民币500元,黄金元宝3只。所窃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计616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立财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