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93月开始,宋某与同村妇女陆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10752230分许,宋某醉酒后至陆某家二楼东侧卧室内与陆某发生性关系未能得到满足,遂对其讲要弄其女儿,并不顾陆女阻拦至二楼西侧陆女儿顾某某卧室,将躺在地铺上睡觉的顾女内裤剥至膝盖处欲行奸淫,顾被惊醒站起反抗,宋某即摸被害人胸部并威胁被害人称“你妈妈的命在我手上,你听话点,你妈妈还有一条命,不听的话,你妈妈的命就没有了”。被害人顾某某责问宋某其母亲在哪里,宋某谎称在后面。被害人即向后从二楼窗户跳下并不顾伤痛到邻居家报警。宋某返回东侧卧室告知陆女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健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