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被假冒 阴差阳错成“股东”
作者:徐吉梅 万保华 发布时间:2010-11-03 浏览次数:414
身份证遗失后被冒用注册公司遭遇他人索债,到工商机关要求予以变更登记却遭到拒绝,遂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非该公司股东。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原告王某不慎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2009年11月,王某到当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件。2009年12月,一个自称是“镇江市某某公司”债权人的李某到原告王某家讨要债务。在李某出示的镇江市工商局“镇江市某某公司”登记材料中可以看出,原告王某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这让王某一头雾水,自己什么时候成立了公司?王某赶忙到镇江市工商局核实,结果“自己”确实从他人手里受让了该公司的部分股权,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再仔细看了里面的身份证,他才恍然大悟,原来用来登记的身份证就是自己曾经遗失的身份证。原告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非该公司股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