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后被冒用注册公司遭遇他人索债,到工商机关要求予以变更登记却遭到拒绝,遂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非该公司股东。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6月,原告王某不慎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200911月,王某到当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件。200912月,一个自称是镇江市某某公司债权人的李某到原告王某家讨要债务。在李某出示的镇江市工商局镇江市某某公司登记材料中可以看出,原告王某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这让王某一头雾水,自己什么时候成立了公司?王某赶忙到镇江市工商局核实,结果自己确实从他人手里受让了该公司的部分股权,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再仔细看了里面的身份证,他才恍然大悟,原来用来登记的身份证就是自己曾经遗失的身份证。原告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非该公司股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8728《股权转让协议》中王某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非原告王某本人书写。该份协议中有关原告王某受让了被告某某公司股东王某某的股权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王某受让了被告某某公司的股权,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参与了公司管理,故原告王某不具备被告某某公司股东资格。对原告要求变更被告某某公司的股东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