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夜宿餐厅失火死亡 老板未尽安全义务赔偿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0-11-03 浏览次数:438
日前,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以未尽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个体工商户袁某夫妇对员工秦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袁某夫妇赔偿秦某父母损失143318元。
2009年8月,袁某夫妇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开办了一家餐厅,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餐厅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秦某受雇为厨师在餐厅工作,经常居住在餐厅包厢过夜。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酒后吸烟,遗留烟头引燃被褥导致发生火灾,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火灾成因在于秦某本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秦某系五谷丰登餐厅的员工,袁某夫妇否认安排秦某住店守夜,原告秦某父母对此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秦某是受被告指派负责守店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袁某夫妇经营的餐厅未经消防安全验收,且两人明知秦某经常居住在没有窗户的包厢内,存在安全隐患,两被告仍放任秦某在此居住,对秦某死亡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秦某父母因秦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袁某夫妇赔偿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