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以未尽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个体工商户袁某夫妇对员工秦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袁某夫妇赔偿秦某父母损失143318元。

 

20098月,袁某夫妇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开办了一家餐厅,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餐厅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秦某受雇为厨师在餐厅工作,经常居住在餐厅包厢过夜。20091129,餐厅发生火灾,经张家港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抢救,发现秦某在餐厅二楼无窗户的包厢内死亡,张家港市中医院确认秦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查明,起火原因为秦某酒后吸烟,遗留烟头引燃被褥所致。今年115日,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秦某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618,张家港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秦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85,秦某父母诉至法院,就秦某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万元,要求袁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赔偿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酒后吸烟,遗留烟头引燃被褥导致发生火灾,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火灾成因在于秦某本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秦某系五谷丰登餐厅的员工,袁某夫妇否认安排秦某住店守夜,原告秦某父母对此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秦某是受被告指派负责守店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袁某夫妇经营的餐厅未经消防安全验收,且两人明知秦某经常居住在没有窗户的包厢内,存在安全隐患,两被告仍放任秦某在此居住,对秦某死亡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秦某父母因秦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袁某夫妇赔偿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