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鞠某诉称,其亡妻潘高某是被告潘少某、林某的女儿。潘高某生前,即2003年因分娩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后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变成植物人,事故获得赔偿金24万元。20095月,潘高某的父母潘少某、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由其变更潘高某归其监护。经亭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09511达成调解协议:潘少某、林某为潘高某的监护人;代为领取其因医疗事故获得的卫生院的医疗赔款余款19.3万元,并负担潘某今后的护理工作以及相关费用。20105月,潘高某死亡,潘少某、林某已经领取了医疗赔偿款14.3万元,尚有5万元未领取。原告认为被告监护潘高某一年时间,潘高某的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护理费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予以扣除后,剩余的赔偿款原告享有继承权。原告请求分割潘某某遗产12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亭湖法院的调解书一份作为证据。

 

两被告潘少某、林某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其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鞠某主张应分得潘高某的遗产12万元,只举证证实潘高某死后有5万元的生前医疗赔偿金尚存在。因此本院确认潘高某尚存遗产为被告未领取的5万元债权,对原告未能举证的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原告若能取得证据,可以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