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卧床七年 身后赔偿款惹纠纷
作者:王书品 发布时间:2010-11-03 浏览次数:407
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鞠某诉称,其亡妻潘高某是被告潘少某、林某的女儿。潘高某生前,即2003年因分娩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后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变成植物人,事故获得赔偿金24万元。2009年5月,潘高某的父母潘少某、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由其变更潘高某归其监护。经亭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于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亭湖法院的调解书一份作为证据。
两被告潘少某、林某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其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鞠某主张应分得潘高某的遗产12万元,只举证证实潘高某死后有5万元的生前医疗赔偿金尚存在。因此本院确认潘高某尚存遗产为被告未领取的5万元债权,对原告未能举证的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原告若能取得证据,可以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