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通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特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通知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不仅可以明确被执行人的义务内容,更应该起到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然而,从执行实践来看,执行通知制度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已沦为通知被执行人转移住所、隐匿财产的通知书。鉴于这种现状,改革和完善执行通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首先,丰富执行通知制度本身的内容,使其成为一个内容齐备的法律制度。一是完善执行通知的内容,执行通知必须涵盖:说明发布执行令的根据;要求义务人在限期内履行应履行的具体义务的内容的命令;警告不履行的后果。二是明确执行通知的法律效力,包括执行机关在执行通知所限期满后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执行通知的所限期限内,应执行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执行保全措施的效力。被执行人针对执行通知提出异议的效力。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可以提出抗辩,并提交有关证据。三是确定违反执行通知制度的后果:严格立案后三天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规定;超出三天未送达的,由责任人承担迟延的责任。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即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一旦提出异议,执行措施将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其次是围绕执行通知制度构建配套制度,形成制度合力。债权人异议、债务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都可以从执行通知开始启动,将三者结合起来,环环相扣,进一步加强执行通知的地位,并有助于形成完整、严密的执行程序,对执行程序的整合有很好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债权人异议、债务人异议的立法,必须在执行改革中以弥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虽然有一些简单的程序,但由于执行机制的原因,该程序也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当这三项制度与执行通知制度相衔接以后,执行通知的地位便会得到加强,其在执行中的实际效用也将大大提高。

 

最后适当扩大执行依据的范围,将担保物权凭证、一些特殊的私债权文书亦赋予其执行依据的效力,使债权人借助于执行通知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从而丰富执行通知的功能,提高执行通知的地位。执行通知的发布是在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其形式合法后才发出的;执行通知中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直接取自执行依据;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种类不同,执行通知所确定的自动履行的期限也应不同。故执行依据对执行通知影响极大,执行通知制度的改革与执行依据的改革是不能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