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河区委副书记、区长王海平在清河法院上报的《关于规范公房出租、降低拆迁成本、减少拆迁矛盾的报告》上批示:“此建议非常好,请转发各街道、资产公司、拆迁办主要领导阅,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信息,加大预防力度,减少拆迁矛盾。”

 

今年以来,清河法院积极支持区委全面开展旧城改造这一中心工作,妥善处理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并深入开展调研,为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得到区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该院在上述《报告》中提出,涉及拆迁地块的公房租赁合同纠纷中,部分承租人以拆迁事由发生在租赁合同期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拆迁补偿,且金额远远大于其应付的租金,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耽误了拆迁工期,更加大了拆迁成本,应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该院建议,1、签订公房租赁合同时,应对房屋遭遇拆迁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2、某地段拆迁前,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发出公告,告知并动员该地段的公房产权单位,不应再将公房对外租赁;已出租且合同到期的,及时解除租赁关系;未到期的,要求租赁双方对拆迁中权利义务予以明确,避免引发诉讼纠纷;3、拆迁期间对公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应谨慎续租,拆迁日期不明确时,可签订短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