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省时、省力、成本低,并且具有全球性全天候性的特点,已经成为深受大家喜爱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很多法律问题也随之诞生,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跟一般合同纠纷相同,但当中存在一个问题。网购中原被告通常不处一地,有的距离甚远,此时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起诉的成本提高,无论是金钱还是精力上都有着极大的负担。    

 

那么既然很多情况下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会给消费者带来麻烦,那么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是否会有改善呢?在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网购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邮资。如果是销售者承担的邮资,那么相当于是销售者送货,由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如果邮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消费者自己提货,由消费者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

 

不难看出,无论是由哪个法院管辖,对于消费者、销售者来说都会产生不便。尤其是网购中矛盾频繁、涉及标的不大,当事人如若去较远的地方起诉应诉,不仅麻烦而且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针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设立“网上法庭”,对标的较小、案情较简单的案件在网上进行开庭审理,为当事人带来便利也能节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