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商业银行信贷门槛高、融资平台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相对突出。公务员因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信誉较好,成为诸多人眼中的理想融资借贷担保人。2009年起至今,我院受理疑似高利贷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等纠纷196件,其中公务员提供担保的有34件,约占17.35%,应当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1、参与主体复杂。出借主体多为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贷款主体多为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个体业主及公民个人,担保人多为收入相对稳定的公务员和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人员。

 

2、借款数额巨大。该类案件的借款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借款用途包括购房、购车、添置生产设备、发放工资等。如一位副局长为某服装企业向担保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单笔最多高达280余万元。

 

3、责任约定不明。此类案件的担保人往往是直接签名担保,并未就担保责任作具体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掩盖非法目的。为隐瞒高利贷的事实,借款人通常是将本息相加直接作为借款数额,或者是在出借是直接扣除利息,更有甚者合伙设局诱骗他人参赌,向受害人发放高利贷,事后要求找他人提供担保。某些社会闲杂人员以放高利贷为业,往往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极易引发刑事犯罪。

 

5、纠纷发生后,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公务员担保时,往往家属并不知情,一旦形成诉讼,法院查封了家庭财产或工资账户后,导致夫妻关系不稳、家庭矛盾激化。

 

二、原因分析:

 

1、担保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公务员风险意识不强,认识担保只是签个字,不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有些公务员碍于人情面子,勉强担保;有些公务员法律意识不强,将保证与见证混为一谈;有些公务员是因招商引资任务,帮助引资项目担保;也有极个别公务员是受经济利益诱惑提供担保。

 

2、放贷主体乐于接受公务员担保。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而言,公务员收入具有稳定的社会来源、良好的社会信誉,更易为担保公司等放贷主体接受。

 

3、放贷主体恶意选择担保人清偿。某些担保公司以转放高利贷为主业,已经具备地下钱庄的性质,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却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务员、教师等优质担保人予以放贷,待借款到期后直接选择起诉担保人。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组织公务员认真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在经济活动中须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优先考虑提供财产担保,在提供人保场合尽可能通过反担保、多人担保、人物混保等方式分散风险。

 

2、加大摸底排查,做好风险防范。纪检监察部门结合队伍建设,严肃党风政纪,对公务员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摸底排查,以担保人的工作岗位为基础,结合担保数额大小、期限长短、责任方式确定风险等级,对处于财会、审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予以适当调整,并可根据相关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3、建立公务员担保报告制度。公务员担保属于个人生活的重大事项,应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登记,以便领导掌握情况,同时也对担保人有一种约束。

 

4、加强对非法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联合银监局、公安机关等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地下钱庄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政法规的,予以规范整顿,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坚决予以打击清理。在司法审理中,着力从借款用途、抵押性质和还款能力等因素,正确区分和甄别合法借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

 

5、加快金融创新,切实解决融资难。在规范现有农村小额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社会融资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消除中小企业和个人对高利贷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