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驾驶员李某获刑一年三个月,而车主孙某因雇佣不合格驾驶员、指令他人违章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获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10月份左右,孙某明知李某持有C证,无驾驶重型货车资格,仍然雇佣李某为其驾驶重型货车。201072311时许,李某按孙某指示驾驶重型货车,且载物超过规定高度上路行驶。当日1330分许,李某驾车沿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宁县沙集小学附近时,刮断因事故而下垂的电缆线,致S324线路北电线杆固定线与固定石块飞出,致路人周某胸腹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逃离现场,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