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处被告费某及其前妻张某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内所欠的债务36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2007714,被告费某借口自己经营的五金门市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36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两年,年利息按1分计算。200910月底,王某拿着借款期限届满的借条找到被告费某,费某却称自己与妻子张某已于2009711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将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和五金门市全部归张某所有,现在自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无法还款。面对拒不还款的费某,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将费某和张某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费某向王某借款,理应承担还款的义务。此借款虽是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是是用于家庭经营所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费某二人虽已离婚,并自行协商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