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继父婚后因房屋装修需要,向其女立据借款,后其母与继父拒绝偿还,其女遂将生母亲与继父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陈某与丈夫李某系再婚, 2004年12月31,再婚后因房屋装修,李某向陈某之女立具25000元借条一张,承诺到20091231归还。陈某于同日向女儿立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到20091231归还利息10000元,到期后母亲与继父均未还款。故陈女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继父与生母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借条为凭,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关于10000元利息部分,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由于李某对该笔利息未予认可,亦未在借条上予以注明,而是由被告陈某重新立据承诺支付,该承诺不能证明原告陈女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利息的约定,仅能证明被告陈某承诺给付原告陈女利息10000元。且被告陈某在庭审中亦陈述如果李某不给利息,利息由其支付,故该笔款项不能作为李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作为陈某个人债务处理。遂作出两被告偿还原告陈女借款25000元;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陈女利息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