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成功调处首例涉外劳资纠纷
作者:曹宏俊 王家瑞 发布时间:2010-11-02 浏览次数:445
原告岗村(化名 日本人)系被告常州市某公司门店总经理。双方劳动合同履行一年后,就因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2010年8月,原告向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原告在常州工作期间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原告诉至天宁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并赔偿相关损失。
常州天宁法院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案情复杂,较为敏感。一方面,涉案双方当事人身份特殊。原告为年近六十的日本人,在多次协商无果而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愤然诉至天宁法院,且扬言要去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反映此事;被告系常州某行业的旗舰店,有着良好的声誉。此时,正处于钓鱼岛事件发生时期,案件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甚至产生不良国际影响。另一方面,该案法律关系复杂。若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则原告作为外国人在华务工期间是否具备适格的劳动主体资格,能否享受与本国劳动者同样的法律待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天宁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纠纷,避免产生一切不利影响。在全面梳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了平等保护、着重维权的工作方针,一方面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考虑到语言障碍、司法制度差异等因素,主要通过代理人做好原告工作,拟定解决方案;另一方面直接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科学预测诉讼风险及利弊关系等。通过法院的多次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了30余万元,既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声誉,圆满解决了本起涉外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