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因交通事故而左腿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8年后,左腿却出现残疾。于是一纸诉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00多万。近日,高邮法院审结这起巨额医疗纠纷案。

 

20021125,王永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扬州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医方为其施行了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后出院。后王永感觉不适,经检查发现骨折处断端移位、骨不连。经进一步治疗,王永髋内翻、左下肢缩短3厘米,行走需扶拐。王永认为此后果系因扬州某医院8年前的治疗存在过错而造成的。20094月,王永将该医院诉至法院。为了明确责任,在法院主持下,扬州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先后对医方8年前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认为,医方虽然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够等不足,但手术并无不当,王永的现状系常见并发症,故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永于20063月已通过诉讼得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近23万元,左下肢的伤残已经得到赔偿。法院最终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王永左腿的伤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已得到全部赔偿,故王永属于重复行使赔偿请求权。据此,法院作出驳回王永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