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医疗改革的推进,乡村医疗服务站不断建立和完善,村医作为农村医疗服务的“网底”渐渐引起重视,过去的“赤脚医生”也有了“穿上皮鞋”的冲动。部分地区如淮阴等地要求农村医疗机构做到编制统一、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工资发送统一等。这些政策都极大的推动了农村医疗改革的前进和发展,但也在不同程度上流于形式。乡卫生院与村医签订聘用合同,但实质上聘用的单位却是村服务站,乡卫生院与村服务站各自具有不同的执业许可,村医的工资不由乡卫生院发送,工伤保险等待遇乡卫生院也没有给予保障,结果是发生工伤等纠纷后,乡卫生院都尽量推脱责任,村医的劳动关系认定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如何认定村医的劳动关系,应重视以下几个标准:

 

1、村医疗服务站归谁所有。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各地,村医疗服务站的产权归属并不一致,有的属于村集体所有,有的属于乡镇所有,有的则为国家所有,产权归属于谁一般要看服务站由谁出资建设,出资人一般应享有产权。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由于乡卫生院的产权一般为国家或者乡镇所有,两者产权不一致,那么就应该认定乡卫生院与村服务所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村医与乡卫生院之间没有归属关系,因此也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当然,如果村医疗服务所与乡卫生院属于同一主体所有,那么就应该再审查其他标准。

 

2、村医的工资由谁发放。尽管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农村医疗机构的工资应统一发送,但由于经济实力以及旧有体制的影响,很多地区的村医都仍然靠药费以及医疗费取得收入,没有工资来源。如果乡卫生院确实向村医统一发送工资的,那么在卫生院与村医之间就存在劳动与货币的交换关系,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劳动关系,这时,乡卫生院一般也应当同时负担村医的社会保险等待遇。反之,村医没有从乡卫生院领取工资的,就需要再审查其他标准了。

 

3、村医是否接受乡卫生院的直接管理。一些地方要求村医应接受乡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但实际上却很少得到贯彻落实,很多村医只是从卫生院获得药物的统一调配,在经营上以及人事上都具备较大的自主权。如果村医能够接受乡卫生院的直接管理,乡卫生院既负责村医的人事管理,也负责村服务站的经营规划的,那么就应当认定村医与乡卫生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就应该否定其劳动关系。

 

4、其他标准。尽管乡卫生院不负责村医的管理,也不向村医支付工资,但是如果乡卫生院为村医交纳了工伤保险等费用的,在认定工伤等待遇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肯定村医与乡卫生院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些情况下,村医与乡卫生院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时就应该主要看合同是否得到了履行以及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得到了履行,自然应该肯定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虽然我国村服务站与乡卫生院之间往往都具有自身不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但根据上述认定标准,村医与乡卫生院之间也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