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过失相抵之适用-先推倒对方有过失在先致被对方打伤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作者:夏从杰 发布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790
近日,仪征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李兴华醉酒骑自行车撞到青年王军,王军说对方不长眼,李兴华走上前推搡了一下王军致其趔趄倒地,王军一气之下把李兴华暴打一顿,致其受伤,花去医药费1万元,本案中,王军殴打受害人具有过失,受害人也具有推倒对方之过失。本案因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发生争执,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过失相抵。最终,本案以诉前调解方式结案,王军赔偿受害人8000元。
本案虽圆满解决了,但背后隐含的法理价值仍值得探讨。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过失相抵适用的要件,过失相抵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二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所谓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是指侵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同为同一损害的原因,两方的过失相互助成、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换言之,对于同一损害结果,不仅侵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而且受害人的过失与该损害结果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形成助力,即两过失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形成原因力之竞合。如果受害人虽有过失,但其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原因力,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如同一个人虽有过失,但其过失并没有造成他人的任何损害,过失人无需负赔偿责任一样,例如一女人打男人一拳,但是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则不发生赔偿责任。以此来看,过失相抵实乃与有原因之意。所谓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是指侵害人之过失与受害人之过失合力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的。
具体到本案来讲,首先,本案中侵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关系。李兴华撞到王军并把王军推倒,这种行为虽有过失,但是这一过失行为并非自己受伤的原因,即李兴华的过失行为对自己受伤没有原因力,而过失相抵要求受害人之过失是损害发生之部分原因。其次,本案中损害结果不具有同一性。虽然王军受到自行车之撞击及被推倒,并因此受有轻微之损害,但是该损害与李兴华受伤之损害显然不是同一损害,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总之,不是一旦受害人有过失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而是需要受害人之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即具有因果关系始有过失相抵适用的可能,此外,还需要损害具有同一性,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始能适用过失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