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车运自己生产的货,算不算营运?要不要办公路运输证?昨天,南京下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状告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行政案件,原告江阴某单位因为用小面包车拉自己的产品来南京,被运管部门以非法营运为由罚了3000元。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车拉的是自己厂里的货,不算营运,罚款是不对的。公路运输管理处称,拉货的车型有明确规定,不管拉的是哪里的货,都算营运,应该罚款。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江阴某继电有限公司中标到南京梅山能源有限公司一台发电供热机组工程的端子箱和变松器屏,因南京梅山能源有限公司急需产品,今年64日,江阴某公司用厂里的一台小面包车将货送往南京,在经过沪宁高速马群收费站时,因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他们使用自备车辆运输自己公司产品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进行营运的故意,且没有盈利,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运管处的处罚决定书。

 

法庭上,运管处拿出了江阴某公司和梅山公司的合同,其中第4条写明,本合同价格包括了运杂费。运管处认为,尽管原告没有向梅山公司收取额外的费用,但从合同来讲,已经纳入了货物价格中。根据道路运输的特性来看:一是惯常性,原告已经将车辆的座位拆除,用于运输货物,驾驶员持两张送销单据,一张是江阴的一张是梅山的,也就是说这辆车不单单是送梅山公司的货,还送其他单位的。二、对外性,这是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原告和梅山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其运输的货物是直接为梅山公司服务的,故具有对外性。三、盈利性。这批货物总价值在两千元左右,其送货上门的行为服务对象是特定的消费者,可以认为这是延续服务的销售手段,其具有经营性质,而且从合同来看,其运杂费已经纳入了货物造价。江阴某公司则坚持自己的主张,认为他们没有营运的主观故意。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