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句容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民一庭法官共同到瘫痪当事人家中床前对一起赡养纠纷进行了调处。
刘某与王某夫妇现均已年近八旬,二人婚后共生育四子一女。几年前二人所在自然村拆迁,二人有部分拆迁安置费,生活基本能自给。近来来,因王某跌伤后瘫痪在床,导致王某生活不能自理,而四子又未完全履行对刘某与王某夫妇的赡养义务,故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纠纷。刘某与王某于2010年9月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四子承担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用、进行生活护理等。该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法官进行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因王某残疾瘫痪在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刘某及其四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对王某瘫痪护理问题,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0月27日下午,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民一庭法官共同到王某家中对其作调解工作。王某看到法官亲自来家中床前对其作调解工作,感动得流下热泪,并向法官哭诉了其瘫痪在床后来自身体的疼痛和家庭中子女不孝的心灵伤痛,她是一边因疼痛大声哼叫,一边大声控诉子女的不孝行为。法官对其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劝其先安心养病,子女赡养的纠纷,法院将多做调解工作,使四子尽到他们的赡养义务。经法官做工作,王某要求法院重点解决其与四子之间护理纠纷。法官又对刘某及其二子共同作调解工作,刘某认为自身与王某均已年近八旬,故建议由四子共同出资雇佣一名护工对王某进行护理。刘某的二子在法官的劝解下同意承担其应尽的义务。通过法院对刘某与王某及他们二子共同做调解工作,王某同意仅要求四子承担因瘫痪在床而必须的护理费用,不再要求承担生活等其他费用,其二子同意承担护理费用的四分之一。法院将继续作王某其余三个儿子的劝解工作,力争能使该起因赡养引起的家庭纠纷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