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中被脱水机炸伤,老板却坚持代替工人起诉脱水机厂,法院在释法无果后,依法驳回了热心老板的起诉。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这起啼笑皆非的案件。

 

常某在高邮经营一家服装水洗企业。200210月,常某花5000元从泰州一家生产脱水机的机械厂购得一台脱水机,经厂方安装后脱水机正常使用。200939日上午,该台脱水机在运转过程中其内置转鼓(内胆)突然脱落并飞出,转鼓的碎片造成常某雇佣的三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常某认为,三名工人是因脱水机质量存在问题而受伤的,自己有责任替三名工人主张权利,于是一纸诉状将脱水机厂家诉至法院,要求脱水机厂赔偿三名工人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90 253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常某进行了诉讼主体方面的法律释明,后经征求常某意见,常某坚持以自己名义在本案中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在本案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是常某雇佣的三名工人,常某却在本案中坚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常某并未遭受人身损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据此驳回了常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