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的相邻关系纠纷中,大多是这样的情形:或者为两幢独立的房屋相邻,因为采光、通行等原因生发矛盾;或者是小区一幢楼房内左右或上下相邻的两户人家之间产生纠纷;而近日钟楼法院审结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中,相邻的双方却是住在一套房内的两家人(俗称“劈户”),因为空间的使用而引发的矛盾。

 

被告一家三口,老邹、老范和小邹,原告是退休工人老刘。本市某小区22302室坐北朝南,南面有二大一小房间,北面有一厨房一客厅一卫生间,系劈户,由原、被告居住使用,其中,带阳台的大房间及客厅归原告使用,另一大房间及小房间归被告使用,厨房及卫生间由原、被告共用。原告于1991年由其单位分配使用后,只放置了家什,并不常在其居住。被告乘原告不在家居住之际,将原告使用的大房间的门锁敲掉,并在属原告使用的大房间及客厅堆放物品。后由于多年雨水侵蚀,客厅钢窗变锈,被告将两扇钢窗换成铝合金窗;并在共同进出的大门装了新铁门,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进出及居住使用。去年始至今,原告因此与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自行将其使用的大房间门锁修复。双方所生矛盾经多方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判令被告享有的厨房面积与原告客厅部分面积进行交换,在客厅建隔离墙;恢复客厅以前的钢窗;10000元包括房租、换门锁及误工损失。原告对损失部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则表示不同意面积交换、在客厅建隔离墙及恢复客厅以前的钢窗,并对原告要求赔偿10000元不予认可,愿意赔偿原告换门锁的费用。

 

法院审理中多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同居一室,应按照便于生活,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属原告使用的客厅堆放物品,影响了原告的使用权利,现原告要求其从中搬出物品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损坏原告门锁,造成损失,根据案情,应酌情予以赔偿。但鉴于房屋的效用及实际情况,原告要求与被告调换使用面积,在客厅建隔离墙及将客厅铝合金窗恢复成以前的钢窗,与情理不符,对该项主张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