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元还款“不翼而飞” 原是收款操作不谨慎
作者:李宁倩 冯卫红 发布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368
2005年初,张志杰经担保公司担保,与无锡某银行签订了分期付款借款协议书,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志杰已经严重违约,银行方面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担保公司提出张志杰已经于2007年提前还清借款本息,并出具了银行开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作为证据。但蹊跷的是,银行调取张志杰的活期存折帐目明细,并未发现其在所谓还款当日存入五万元的记录。在之后的法庭审理中,银行方面指出,当日张志杰确实于下午至该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但当时其还有2007年3月份逾期借款本息110元未结清,工作人员便请他先去缴清该笔欠款。在张志杰交完100元后,取得一张“还钱本金”的凭证,并将该凭证交给负责办理提前还贷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误以为其已经还清全部贷款,遂开具了“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交张志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张志杰提供与其还款账户相对应的活期存折,但其未向法院提供。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在银行账户中存钱或付款,当事人和银行方都会有存款凭证留存。被告人张志杰如按其所述在存款帐户中存入提前还款的全部款项,则其应取得相应的存款凭证并在其活期存折上进行记载。银行的账目中没有对此笔款项的记录,且当事人张志杰也未能提供还款的直接证据,因此张志杰对于已经全部归还所有借款本息的抗辩证据不足,遂可以认定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系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错误出具,被告张志杰并没有在其还贷帐户中存入5万多元。随后,南长法院判决解除银行与张志杰借款合同,张志杰应于判决生效后偿还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担保公司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