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尝试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作者:王昌栋 发布时间:2012-10-11 浏览次数:322
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在两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尝试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经该院法官及辩护人等各方努力,这两起案件最终均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名被告人也获得了减轻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所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讯问未成年人等认知能力不全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涉少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市法院受理的涉少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的未成年被告人系外地户籍,相当数量的法定代理人由于路途远、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而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人正视自己的错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鉴于这样的现实,市法院积极尝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上述两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基于双方同意,法院通知被告人的姨妈和哥哥作为合适成年人分别参与了庭审及刑事和解程序,保障他们行使类似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他们的参与,对被告人是一种鼓励,有助于缓解其紧张和无助情绪,使其更多地了解自己享有的被保护的权利,同时也使他们正视到自己的错误,找到自己犯罪的原因,真诚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