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区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建议公安、检察机关加大对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尽量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促使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

 

加大审理期间的法律释明力度。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案件判决及调解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及标准,结合案情确定赔偿金额,使双方心中有数,明确在案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通过上述释明工作,被害人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了充分的准备,有助于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始终将调解原则贯穿审理过程。确定每案必调的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始终,把庭前调解工作列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利用庭前告知把握双方诉讼心理,抓住时机促成调解。同时注重调解质量,保障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及时圆满履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将赔偿损失作为量刑酌定情节。法官通过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细心说理,热心析法,督促被告人履行赔偿责任,尽量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态度和行为。对主动赔偿损失且积极履行的被告人,量刑的过程中酌情予以考量。

 

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调解作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充分利用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明法析理,以顺利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