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口罩引争议 诉前调解止纷争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朱孟杰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次数:850
2020年4月22日,位于徐州的甲公司和位于本区的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用于出口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一批,货物价值330000元,甲公司预付定金99000元,双方另就口罩的质量标准和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口罩外观有折皱、包装也较为散乱,不能够满足出口标准,故要求乙公司予以解决。乙公司认为口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对甲公司的要求无法满足。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赣榆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98000元。
因甲公司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一并申请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考虑到当前尚在疫情期间,实施保全行为可能影响到乙公司正常生产防疫物资,赣榆法院决定将案件流转至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案件流转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共同到乙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根据甲公司的诉求,适用定金罚则必须以接受定金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条件。而本案中,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就口罩的质量进行了约定,如判决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则需要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甲公司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必然得出该批口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结论,如进行鉴定则会耗费时间并贻误商机,并且乙公司为履行该合同也进行了相应的生产准备工作。
法官就上述问题对两公司进行了释明,经调解,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协议,解除甲、乙之间的口罩销售合同,乙公司定于一周内返还甲公司货款96000元,甲公司不再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申请,赣榆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该案得以快速化解。日前,该笔货款已返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