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之于法律的借鉴意义-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作者:相涛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次数:1264
哈德罗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是理论法学上的一部经典著作,但直到最近才购得此书,得以拜读。被大家熟知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等名句均出自此书。
在书中作者探讨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发杂关系,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联系。哈德罗J.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都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需要宗教赋予其神圣性,宗教需要法律给予社会性。从法律角度上说,在当前社会中缺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使法律面临危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本身缺乏其宗教性,于是,改革法律就需要建立的宗教精神,根本上就是建立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作者指出,任何一种法律,倘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
本书译者
仪式。重视法律仪式不仅不历史承继的结果,而且是人类理性的选择。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的仪式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相同案件应当有相同判决——符号化(使之实现):它们把这一前提从知识观念和道德义务提升为一种集体信仰。……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无论是现代的法袍、法槌、法庭设置抑或是辞令程式等都应当得到认可与尊重,而不是像某些学者所说的“装神弄鬼的形式主义”。相反,这些法律仪式使得公平、正义以一种被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鲜明的特征,有过辉煌的历史功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许多积极因素值得继承与发展,比如价值上亲民和谐,监督机制上专门监督和多重监督相结合等等。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变迁决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必然会有根本的差异,但是文化的惯性力量和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一些积极因素使得我们必须正视传统、重视传统。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只有重视法律的本土化因素,避免现代与传统、国外与本土的激烈冲突,才能不影响法律本身的实效,不破坏法律的信仰。
权威。法律权威是法治实现中的精神要素核心,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第一步,只有完成这一步,才有可能期望民众对法律的良好遵守、尊重和倚重,一个良好法律秩序的社会才可能建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面临的问题最紧迫问题不是形成法律信仰,而是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培养“法律至上”的全民习惯。法律权威的树立依赖于人民的内心推崇即法律意识,依赖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力量即良法,还依赖于法律的执行力即公正高效地执法。唯有主客统一、内外并重,才能在全社会强树立、强化法律的绝对权威。
普遍性。作者对法律的普遍性作出了经典诠释,“罪行要受到惩罚,侵权应受到补偿,契约应当被遵守,政府应当着重个人的德行等”, 法律的这些价值的普遍化与宗中的慈爱、仁义、因果等价值是一致的。同宗教一样,法律的价值得到人们的内化,从而使得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而使法律得到普遍的实现。法律的普遍性不仅要求公民平等地遵守法律,亦要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同案同判。破解同案不同判的难题固然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法官裁判行为的控制,笔者认为加强立法的预测与规划更为重要。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处理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之间协调一致、立法同社会需求合拍,才能从源头上放置同案不同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