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尚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
作者:许媛媛 朱玲玲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次数:829
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为了保障夫妻婚后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满足权利人的正当需要,婚姻法赋予了权利人依法追索扶养费的请求权。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给付其扶养费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尚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情形,对此情形的出现,往往意见不一,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虽在法律上确立了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但是由于双方自结婚登记后尚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因而双方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夫妻间不应承担互相扶养义务。故一方无权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其扶养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即从法律上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存在,无论是否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之间均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给付其扶养费用。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婚姻终止之时。这种互相扶养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不受双方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影响,只要婚姻关系没有终止,双方的扶养关系就依然存在。因而,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也应承担互相扶养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对方给付其扶养费用。
当然,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有条件的,即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权利人才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