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互帮互助,和睦相处。李某和张某两家多年邻居,平时相处一直比较融洽,直到2009年夏天,两家因地界发生了纠纷。从此之后,李某一直怀恨在心。

 

20099月的一天晚上,当张家人都已入睡的时候,心存不满的李某,竟乘着夜色将农药呋喃丹洒入了张某家屋外蓄水用的水缸。次日早晨,张某起床准备刷牙洗脸,发现水缸的水色发红,水底有沉淀物,于是怀疑被人投毒了,即打电话报警。案发后李某由于心虚害怕,遂投案自首。

 

响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因地界发生过纠纷,一直心怀不满,遂后在邻居家水缸投放危险物质,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生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被告人李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