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欠条系被胁迫所立 证据不足难获支持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次数:436
在许多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会提到涉案的欠条、借条或者情况说明等证据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所出具的,但是如果使该辩解得到法官的采纳,必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比如报警及出警的记录,相关部门的介入等都可以成为较有力的证明胁迫的存在。但是仅仅凭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则难以得到法庭支持。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债权纠纷就是此类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欠款100多万元获得支持。
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曾合作经营焦炭生意,2009年10月魏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曹某合作款壹佰零陆万元整(106万),欠款人魏某,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