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会提到涉案的欠条、借条或者情况说明等证据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所出具的,但是如果使该辩解得到法官的采纳,必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比如报警及出警的记录,相关部门的介入等都可以成为较有力的证明胁迫的存在。但是仅仅凭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则难以得到法庭支持。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债权纠纷就是此类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欠款100多万元获得支持。

 

原告曹某与被告魏某曾合作经营焦炭生意,200910月魏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曹某合作款壹佰零陆万元整(106万),欠款人魏某,2009.10.20”。华某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名确认。因魏某未还款,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魏某偿还欠款100多万元。庭审中魏某提出其确实曾与原告合伙做生意,但后来因做生意亏损,原告派人绑架魏某到本市某宾馆,胁迫魏某写下了欠条;魏某认为未向原告借款,也未从原告处拿到现金,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魏某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自身在出具欠条时受到过胁迫。法院最终判决魏某给付原告欠款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