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断手指制造“碰瓷” 受伤后反能赚大钱
作者:丁文娟 丁炯 发布时间:2010-10-26 浏览次数:431
有这么一团伙,为制造“碰瓷”事件,砸断自己的手指来诈骗受害者的钱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周某均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彭某、罗某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团伙中,职责分明,“运动员”专门负责“碰瓷”,“料钢”是冒充“运动员”家属负责和对方谈价格,司机负责接送“运动员”、“料钢”,并配合“运动员”制造交通事故。该团伙中有个规定,“运动员”需砸断自己的手指作为“碰瓷”后受伤赔偿的证据,且“运动员”的工资需讹受害人满3万元后,以后每次才能从制造的交通事故中拿45%的提成。3万元为“上车费”,即学徒费。“料钢”的提成是每次交通事故赔偿费的10%。而司机的薪水是只要用到车,当天工资为200元。上述提及的被告人中王某、罗某即为“运动员”、周某是司机、彭某为“料钢”。四种角色通常这样配合:司机驾车至一路段,“运动员”从后备箱取出事先备好的自行车沿路骑行。司机尾随在后,见一骑三轮车的从后驶来,即鸣笛提示“运动员”。待“运动员”和骑三轮车的并排行驶时,司机驾车将三轮往右挤靠,三轮车车主被迫向右避让,“运动员”骑自行车故意撞上三轮车后倒地,并谎称自己骨折。三轮车车主将“运动员”送至医院治疗。随后,“料钢”赶至医院,要求车主赔偿。
法院认为:上述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法,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