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计议,将云南籍女子骗至江苏,并以婚姻介绍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628日,被告人殷某结伙刘某(另案处理)经事先计议,将王某从云南骗至江苏盐城,同年71日,被告人殷某及刘某通过他人联系到射阳县某镇村民薛某,以介绍王某给薛某为妻的名义,骗取薛某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殷某及刘某共同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陈述,证人王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另查明,刘某与被告人殷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刘某妹妹已代为退还被害人薛某人民币2500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