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886下午蔡某与友人到双庄镇支口信用社,在信用社办公室内,与被害人周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蔡某持菜刀砍周某头部一刀,周某冲出门外后,被告人蔡某又与刘某各持一把菜刀继续追砍周某,周某头部、背部等处被砍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现的非常后悔,认为因一时冲动致使普通的纠纷上升到犯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告诫年轻人要引以为戒,遇事头脑要冷静、三思,以和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