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
作者:纪检组 刑庭 发布时间:2010-10-26 浏览次数:412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现的非常后悔,认为因一时冲动致使普通的纠纷上升到犯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告诫年轻人要引以为戒,遇事头脑要冷静、三思,以和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