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当检察官询问起被告人杨某怎么就撞了人时,杨某回答道:“当时是下半夜的3、4点钟,外面的天一片漆黑,迎面来的车在与我会车时车灯比我的车灯亮,我看不清,来不及刹车,就撞到被害人了,而由于害怕,才选择逃逸而离开现场的”。那么,该逃逸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法律层面上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77日3时40分左右的夜色中,杨某驾驶苏JU3843号中型普通客车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斗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9KM500M路段,不慎将被害人张女士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倒地受伤的张女士又被沿斗沙线由东向西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刮擦、拖行,致使张女士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1608.5元,并征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思想麻痹,疏忽观察道路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及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31608.5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