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支付礼金,公公向未结婚媳妇立借据,后因婚姻未成,儿媳凭据同公公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邹某与范某的次子在上初中时期,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并于200629生育一女孩。200618,范某因未给付礼金,遂向邹某立据欠到邹某肆万元整。该欠条载明:“欠到邹某肆万元整,叁年还”。邹某索款未果,遂凭据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原被告并没有实际发生借贷关系,故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所持借据并没有实际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