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可能引发涉众信访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地维护了农村稳定,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

 

1972年,淮阴区镇沟北村因农田灌溉需要,从该村4组耕地上挖土建水渠,挖土后在渠旁形成鱼塘。该鱼塘一直由4组使用收益。2005120淮阴区沟北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乙方第三人刘某签订《渔塘承包协议》,协议内容:甲方将四组鱼塘一个承包给乙方养殖,不得开挖,不得植树。承包期从2005年至2016年底。乙方一次性上交承包费1700元;双方不得违约。2007年因政府修路补偿,村委会将鱼塘西边地头建路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第三人刘某,4组村民才知道鱼塘被被告发包给刘某了 4组村民139人认为,鱼塘是沟北村4组的鱼塘,村委会无权发包,发包时既未经过招标、公开协商,也未召开4组村民会议讨论等民主程序,且发包费用明显不合理。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确认村委会与刘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无效。

 

淮阴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承办业务庭主动调查了解情况,彻底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淮阴区法院民二庭根据案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到现场了解案件事实,在调查中,该村23组村民提出对鱼塘所有权的异议,认为鱼塘不应该属于4组单独所有,当时他们两组用此渠水灌溉,曾补了部分耕地给4组,所以23组也应该对鱼塘享有部分所有权。23组村民参与争夺鱼塘的权属,致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化。该案承办法官得知此情况后,立即与该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了沟通,并就如何解决此纠纷提出了调解方案,镇书记、镇长明确表态全力配合法院做协调工作,当场找来村支书和村主任,要求他们做好刘某的工作,退出承包。承办法官利用星期天,加班加点给234组村民做思想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23组村民最终放弃了争鱼塘,刘某也同意退出承包,并与村委、4139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今年1231日前将鱼塘返还给4组,村委会给予刘某适当补偿。后原告139人向法院提出撤诉,该案得以圆满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