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摔跤他人伤 老太获赔6万多
作者:许文燕 发布时间:2010-10-26 浏览次数:357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王老太依法获赔了人民币60793.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季某、李某、吴某在为某玻璃纤维公司卸货时分工合作,对共同取得的报酬平均分配,形成一个临时的合伙体,对外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某玻璃纤维厂将卸货的集装箱车停靠在厂门口的坡道上进行卸货,且占据了大部分路面,具有重大过错。且对承揽人的选任上也具有过错,将卸货的工作交由蒋某(62岁)、季某(70岁)、李某(60岁)、吴某(62岁)来完成,故应当与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老太在下坡时未下车推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