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是生意场上的伙伴,双方你来我往,在一起共事了十几年,一直都是合作得非常愉快。可是最近王某因为为李某担保的事情被人起诉成了被告,于是王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68月,李某因经营扩大的缘故,需要购买一批设备,但最近资金紧张,于是李某想到了老朋友王某。碍于朋友的面子,流动资金也不是很多的王某为李某办理了担保手续。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出资购买这批设备,不足部分由王某以自己的固定资产向李某提供担保,并由李某在一年内向销售商还清余款。一年之后,李某以设备质量为由拒绝向销售商付清最后的10万元余款。于是销售商一纸诉状将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请求,并从王某的银行账号上强制扣划了10万元给开发商。

 

王某觉得心里冤枉,自己没有拿到一分钱,却要替别人还债。于是王某于2010719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经法官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李某进行追偿,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担保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对本案纠纷的引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于是依法判决李某给付王某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