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客运还是货运,经常出现拼车现象。同一车货物因一方阴燃导致另一方货物受损,受损方该向谁要求赔偿所受损失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案,判决承揽运输方凌某承担全部损失。

 

2010717A公司与凌某订立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凌某承运该公司的一批价值36445.75元货物至山西,运费为900元。其货物与其他托运货物拼车运输。次日凌晨5时,因同车托运的化工公司除氮剂阴燃,导致其货物全部毁损。现A公司请求凌某赔偿其货物损失全款。针对这起“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事件,凌某认为损失是由化工公司托运的货物阴燃所引起,故损失应由化工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凌某承接A公司的货运事务后,即应按货物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将货物完好的运至目的地,现因同车托运的化学物品阴燃,造成A公司货物毁损,凌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凌某的辩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凌某的意见不予被采纳,凌某需直接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凌某和化工公司的纠纷可另行依法解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