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暨车主肇事后被判刑,精神抚慰金如何赔偿?
作者:王元元 发布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1077
陈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行驶于某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刘某发生碰撞,至刘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陈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本案涉及到肇事驾驶员与车主系同一人,肇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精神抚慰金如何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批复的字面含义可以看出刑事被告人与民事被告为同一人时,刑事被告人既要受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故其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应当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交通事故的死者近亲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因为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肇事驾驶员与车主系同一人,肇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当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时,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物质损失,按商业三责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侵权责任法》于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迅速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3、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都是以一定的金钱形式给付的,不具有识别性。当造成受害人死亡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可以看作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不同受害人多个损害后果所形成的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因而不应有先后之分。且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更充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