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作者:商东雷 发布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872
执行难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近几年“执行难”的历史与现实的反思中发现人们对执行工作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差,进而导致一种责任的错位。一些人把法院当成讨债公司或保险公司,债权人赢了官司你法院就要给我钱,就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而当法院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职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或已实施的执行措施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时,法院和执行法官却经常因此被社会错误地指责为人为地制造“执行难”。鉴于此,本文试图对“执行不能”的种种情况及根源作一分析,明确申请执行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探讨人民法院在克服上述问题时所应采取的措施。
一、执行不能的类型
所谓执行不能,指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人员的调查和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被执行人只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在执行期限内没有恢复执行能力的一种财产能力状态。执行不能包括相对执行不能和绝对执行不能两种情况。相对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因资本运营不良或资不抵债,尚有部分资产可供执行,但不能全部实现或暂时不能全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执行义务。绝对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看不到在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
二、执行不能的原因分析
笔者根据对近几年来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完全执行不能和相对执行不能的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财产不能处分、办案质量不高、协助义务人不愿履行协助义务。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证、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造成极大困难,是执行不能的重要原因。
1、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逃避执行。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固定收入,除了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以外,很难查找其可供执行财产;而农村居民财产则更少,价值更低,履行债务能力更为不足,除了没有产权登记的农村房屋和土地外,一般没有其他财产。此两类被执行人不少为了逃避执行,长期外出打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屋管理系统,因此很难查找其下落。
2、被执行企业已歇业多年,早已名存实亡。一些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诉讼之前,就已经歇业多年,人去楼空,法律文书都难以送达,更谈不上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无履行能力是执行不能的最主要原因。通说认为,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应认定被执行人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事实上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律上无履行能力(被依法确定为无履行能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每一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房管、工商、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即法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极差,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不能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仅有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居住条件,有的甚至仅靠领取救济金度日。特别是农民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被执行人除了赖以耕作的土地和农村简陋的房屋外,无存款、有价证券、债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企业破产,资不抵债。由于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一些企业严重亏损,陷入资不抵债境地而无力回天。企业超过一年没有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未经清算,便名存实亡。经查证,生产、经营场地大都是租赁物,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
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被执行财产权属不明。由于登记体制、物权制度不健全,大量不动产未经登记,权属状况不明。即使调查显示极有可能是被执行人财产,而且一直由被执行人占有,但无产权登记证据,不能确定该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查封处置。
2.共有财产难以分割。被执行人财产大多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难以将属于被执行人个人的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予以强制执行。特别是被执行人为农村村民的案件,主要财产是房屋,其次是动产如家用电器,均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难以执行。
3.被执行财产变现困难。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法院可以对其财产强制进行评估、拍卖,但由于被处置的财产往往矛盾重重,很难变现,且债权人也不愿意以物抵债,使案件无法执行。
(四)办案质量不高也是造成执行不能的重要原因。执行依据作出的不公正,特别是近年来,调解的案件不能执行呈上升超势,主要是由于审理过程中往往过于追求质效指标,说理不够充分,释法不够明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诉求双方的矛盾,对法院的抵触情绪比较大。另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如果执行干警不注意学习、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不懂得运用新的执行方法或措施,造成案件久执不结或久拖不结情况的发生。
(五)有协助义务的机关不认真履行协助义务,也是造成执行不能的一个重要原因。各行政管理机关的不配合是造成案件执行不能的一般原因。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配合,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情况就难以查清;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配合,使能够拍卖、变卖的房产、土地拍卖不成、变卖不了,房产转移不了;车辆管理部门不配合,能使本来应该过户的车辆过不了户。再者由于金融法规不配套,出于银行的自身利益,给企事业单位乱开账户、让企事业单位乱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执行过程中,合法账户上没钱,“非法账户”上有钱也扣划不了,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有的鞋子义务人甚至和被执行人串通来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三、执行不能的司法对策
(一)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强制执行作为法院适用法律的一种程序性活动,必须以公正为价值追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执行案件的法官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地、及时地开展了执行调查,适当地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查明了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无足以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尽了最大可能执行回部分财产后,若被执行人再也没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了,法院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二)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执行工作是审判权的延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充分发挥主动性,承担一定的义务,负起一定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审判中的一项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移植到执行程序各个环节中,但在某些程序和环节上是有其适用性。每个执行法官平均每年大约要执行100多件案子,这么多的案件单靠执行人员包揽所有调查取证工作,恐怕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执行中的当事人举证制度,不失为解决执行难,减少“执行不能”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采取多种措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是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取得当地党委的理解和支持,要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违法违纪线索。二是要坚持原则,坚决依法抵制。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各类案件过程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阻挠,要坚决予以抵制,坚持依法执行。三是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作用。舆论监督是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有力武器。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四是坚决大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通过改革,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各地法院之间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新型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同时灵活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动执行等措施,利用体制上的优势有效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1、完善对转移、转让财产降低履行债务能力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已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不少债务人在债权债务确定后,或者认为官司必败时,即着手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履行债务的财产已寥寥无几。但几乎没有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对此行使过撤销权。其原因,一是债权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二是合同法撤销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将受到刑罚处罚。但司法实践中真正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例极少。这之中原因很多。将拒执罪改为自诉罪或由法院自身进行侦查或许有助于打破僵局。
(五)建立个人破产债务豁免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可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豁免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的债务,为其东山再起创造条件。当个人债务人明显缺乏还债能力的时候,法律仍将其限定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既不利于债务人个人也不利于债权人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六)建立执行不能救助制度
加强对执行不能风险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执行不能受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因素影响,法院只能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中尽可能实现债权。对于债权人同样为特困群众的,应当通过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