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刚出头的茶馆老板娘练某某向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欠条一份,要求44岁的刘女士偿还借款70000元并申请法院保全其所住房屋。被告刘女士一头的雾水,老公宋某某因病去世刚半年,生前从未对已说过有欠债。围绕这张欠条,两个女人各执一词。练某某说:欠条是证据,上有你老公去世前三个月写的:今欠到人民币柒(手写带单人旁的万)万元整。刘女士说:老公只是在你茶馆消费了一回,最多欠个茶水费700元。再说,你一个开茶馆的,凭什么要借给他70000元。生前从没要过,人死了半年才告到法院。
对此,法院在质证这一环节上做了仔细的工作。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围绕这张欠条分析:首先,根据生活常理,一般人出具借条或欠条均会载明借某人或欠某人多少款项,以表明谁是权利人。然而,本案中的欠条并没有载明欠谁的款项。恰恰相反,欠条中“……到人民……”上方处被人用圆珠笔涂抹成平行四边形的事实表明,这份欠条的出笼具有特殊的背景。法院认为,根据欠条持有人练某某对欠条中的涂抹部分不能作出合理且令人信服的解释、结合练某某关于其持有欠条而其他人又未主张权利,故其就是权利人的陈述等事实,可以确认宋某某书写上述欠条。其次,宋某某既然在欠条上已经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在练某某持有该欠条的情况下,其理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或者后向宋某某催讨,并在催讨不到的情况下及时通过法院主张权利,但其直到宋某某去世半年才后向刘女士主张权利,而双方又对欠款数额是700元还是70000元存在相当激烈的争议,故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本案成讼确实存在特殊的原因,更印证了“死人事情说不清”、“死无对证”这些俗语某种程度上的正确性。再次,认定案涉欠条中的欠款数额究意是700元还是70000元,除了应以上述理由作为分析依据外,还应当根据出具欠条的行为人宋某某生前所从事的职业、一般的书写习惯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作出判断,法院认为,从规范汉字涉及金额时的书写方式来看,大写的“百”应写成“佰”,大写的“万”应写成“万”。现实生活中极少有人将大写的“佰”写成“百”,大写的“万”写成“亻万”。出现这些极少数不规范现象的原因,固然有书写人的文化水平、书写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更与书写人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等因素有关。例如,教师、会计、银行职员等,对汉字数字的大写会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书写,而不会出现上述不规范写法。本案中,宋某某在其死亡前曾系银行职员,无论是其工作职责、工作性质还是有关规章制度等,均决定了其书写汉字中的数字大小写时必须做到规范、准确。而从宋某某生前出具给他人的字据中所书写的“万”和“佰”字均很规范的事实来看,反映出宋某某在涉及到大写的汉字金额时,其书写规律也具有符合规范汉字要求的特征。法院认为,欠条中的“(手写带单人旁的万)”且模糊不清,应认定为“佰”而非“亻万”。此外,在未认定欠条中涂改部分究竟是何内容的情况下,结合练某某持有该借条的事实,法院推定练某某系该欠条的权利人。而由于刘女士有过“借款数额应为700元而非70000元”等抗辩,并明确表示对欠条中的“宋某某”不需要鉴定,故法院在上述分析理由的基础上推定,欠条中的欠款数额是700元。由于刘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款非宋某某与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法院亦推定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宋某某已死亡,故对该700元欠款依法应由刘女士偿还。
法院审理案情明察秋亳,一场蹊跷官司,以70000元的诉讼判700元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