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在苏州吴中区买了套毛坯复式房子,找了家装公司做装修。双方签了一份装饰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双包”,保修两年。同时,还约定了卫生洁具、龙头等材料由老刘自己购买提供。被告方办理验收手续,如原告供应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被告应及时向原告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原告仍表示使用的,经书面认可,可继续使用,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工程完工后,老刘乔迁新居,却好景不长。住了五个月后的一天上午,老刘家二楼卫生间抽水马桶部位出现漏水。由于无人察觉,漏出的自来水一直从二楼渗到了一楼,将楼梯和一楼部分装修全都浸坏了。老刘认为这是装修质量问题,找到装修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装修公司对此并不认可。几次协商未果,老刘选择了法律途径,向苏州沧浪区法院起诉,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装修损失等相关费用。

 

案件庭审中,被告认为,装修工程验收时并未出现漏水现象,漏水是在原告入住几个月后发生的事,是原告人为因素造成的。同时,卫生洁具是原告自行购买的,但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缺少一根进水管及接水阀,后原告重新购买后,由被告方工人安装。漏水是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有缺陷造成的。总之,被告方不应承担漏水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次漏水是因二楼卫生间连接马桶一端进水管脱落所致,而该进水管并非洁具的原装配件。洁具供应商将洁具送到装修现场时,是由原告签收,但原被告间却没有办理任何交接、验收手续。这直接导致双方对原配进水管缺失原因以及后安装所用进水管由谁购买等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家庭装饰施工合同应参照承揽合同关系予以规范。因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本案看,原被告虽约定卫生洁具由原告提供,但被告作为承揽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对原告提供的卫生洁具进行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并进行安装,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材料无异议。虽然被告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缺少了一根进水管及接水阀并告知原告,但在无证据证明是洁具供应商少提供进水管情况下,应由被告方对缺损材料承担责任。在实际使用的进水管由哪方提供的问题上,虽然被告有证人出庭证明是由原告购买,但因该证人系被告单位的现场管理员,与被告方存在利害关系,故法院对该有利于被告的证词不予采信。在被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情况下,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进水管是由被告所提供。

 

综上,苏州沧浪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装修公司赔偿原告装修损失等相关费用二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