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误留“电梯”索赔遭拒
作者: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2-10-10 浏览次数:275
购房合同里写着有“电梯”,实际上却没有。近日,一购房者拿着这张合同到法院打官司索赔,而有着类似情况的另外144户业主则在静观法院判决。该判决支持还是拒绝?如何以理服众、避免纠纷发展为群体性事件?这成为摆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法官眼前的难题。
业主控诉:开发商食言不装电梯
2008年7月,“70后”杨氏夫妇与无锡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以99.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置业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一套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卖方于2009年底前交付。
然而杨某一家却迟迟没有搬进新宅。不仅如此,2011年4月29日,原告杨某以没有收到交房通知、置业公司交付的新房没有电梯违法合同为由,将置业公司告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偿付物业费共计约10万元。
“明明合同里写明这套住房是有配套电梯的,但实际上却没有电梯,置业公司是违约!”杨某带着合同多次与置业公司销售人员交涉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叫屈:一时疏忽没有删除相关字样
商品房有无电梯设计的差别是巨大的。冒着酷暑,承办法官到该花园小区实地查看走访,发现杨某所购买的房屋是最高六层的洋房。六层的高度,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安装电梯的楼层高度。尽管不排除一些楼盘在低层住宅中仍然设计并安装电梯,但置业公司为什么出尔反尔取消了电梯设计呢?
面对法官的疑问,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杨某买房时填写的合同样本,直言告之:“当时销售的那批房源中,一部分是配备电梯的高层,一部分是杨某所买的没有配套电梯的洋房。设计上原本就有差别,但使用的购房格式合同是一致的。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在杨某的合同上删除‘电梯’字样,这才导致了纠纷。”
“我们工作人员与杨某曾有不愉快的口角冲突,碰巧工作人员又由于疏忽没有在购房格式合同中删除‘电梯’字样,所以杨某以此为由而故意扩大事端并漫天要价,致使双方矛盾无法调和。”面对法庭调查,被告置业公司这样辩称道。
法官断案:得房率反映本无电梯设计
电梯问题,到底是置业公司临时修改房屋设计还是工作人员一时失误?
法官查阅置业公司相关资料发现,杨某买的是最高六层的洋房,原本设计时就无电梯配置,并不是置业公司后来变更了设计。被告指出,洋房不设计电梯,是为了让购房者有更多的实际使用面积,出发点是为了购房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杨某购买前就已经知晓洋房并没有配套电梯,这一点双方均可以从套内面积、得房率就可判断出。
对于置业公司是否有逾期交房行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被告提出其通过综合验收后就已经按照杨某预留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交房通知书。 法官在实地查看发现,原告杨某居住地与所购房屋小区距离不足1公里。法官判定,购房是家庭重大事项,杨某不可能不关注、不知道置业公司施工进程和房屋状况,遂认定杨某所说的”逾期交房”悖于常理。
法官从法理、道理的角度剖析该案,让双方心服口服。经过一番抽丝剥茧,法官进一步点破双方症结:杨某对工作人员的傲慢态度有怨气。法官从情理的角度批评了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前恭后倨的工作态度,判决置业公司承担物业费2千余元,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
示范效应显著:判一个调一串
这起案件给置业公司敲响一记警钟,事后置业公司主动将判决书复印给工作人员人手一份让大家学习。
“物业费、拖欠信用卡等同类型纠纷往往可以’判一个、调一串’。法院如果能妥善判决好第一个’投石问路’的案件,就能对其他潜在纠纷的化解起到积极作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院长袁挺说。
据悉,这起购房合同“违约”案件的合理判决,有效避免了144个同类型业主的非理性维权。日前,一业主拿着有“电梯”字样的购房合同到北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打算索赔26万元违约金。在了解到之前的判决后,业主放弃了索赔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