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分析当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特点及解决对策
作者:朱立龙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次数:1132
笔者通过对该院2008年以来审理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呈上升态势,且增幅较大,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给社会治安造成隐患。因此,加强对该类犯罪的研究分析,透视案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愈显重要。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9月,该院共审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3件31人,其中,2008年审理2件3人,2009年审理17件22人,案件数同比增长了85%,犯罪人数同比增长了73.3%,涨幅十分惊人。而今年1-9月,就审理4件6人,是2008年2倍,节节攀升的态势令人担忧。该类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犯罪低龄化,男性占很大比例。2008年审理的3人,平均年龄23岁。2009年审理的22人,平均年龄26岁,其中18-30岁的有16人,占当年该类犯罪人数的 72.7 %,30岁以上的有6人,占当年该类犯罪人数的 27.3 %。今年1-9月审理的6人中,年龄在18-30岁之间的有5人,占该类犯罪人数的90%,年龄在31-40岁之间的有2人,占该类犯罪人数的10%。所幸的是,无未成年人涉及此类犯罪。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该类犯罪人员年龄集中在18-30周岁之间,占74.2%,低龄化趋势严重。从性别上看,男性犯罪有26人,占83.9%,女性犯罪仅5人,男性与女性犯罪比例约为5:1。
(二)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都是无业人员。笔者所调查的31名犯罪人员均系无业人员,他们当中,高中文化有3人,小学文化有4人,初中文化有24人,初中以下文化约占90%,绝大部分受教育程度不高。其中大多数人在校期间就不守校规,不思学习,沉迷于网吧,混迹于社会,导致他们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辨别能力与所受的教育不成正比。初中毕业后,面对用人单位的高学历需求,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他们没有文化优势,没有技术优势,难以被待遇优厚的单位录用。一些技术含量低、工作环境一般、工资偏低的岗位他们又不愿意从事,闲散在家,无所事事,有朋友相约,则良莠不辨地聚在一起,有人吸毒也不制止,还与之为伍,甚至提供吸毒场所。
(三)相互容留吸毒,自身参与比例较高。由于这些青年人均系无业人员,且受教育程度偏低,他们或是同学,或是通过上网相互认识,空虚、浮躁的心灵聚到一起后,通过“传帮带”接触了毒品,沦为瘾君子,形成一个吸食毒品的“小圈子”,一旦有了毒品,一起找地方吸食,形成容留他人吸毒。调查发现,此类犯罪人员中有14人自身吸食毒品,占犯罪人数的45.2%。
(四)容留场所多为服务性场所。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酒店、宾馆、歌厅等营业性场所生意日渐兴隆,也给瘾君子们吸食毒品提供了藏身之处。近三年来,该类犯罪中有22人提供的犯罪场所为宾馆、酒店等人员流动性大的营业性场所,占吸毒场所的71%;1人提供自己租赁的房屋吸毒,8人提供自己或者亲邻家作为吸毒场所。
二、原因分析
(一)禁毒宣传尚有薄弱环节。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吸毒人员的存在。一些吸毒人员明知“溜冰”就是吸毒,但因结交的三朋四友都玩“溜冰”,便认为这在年轻人中、在朋友圈中是一种时尚,是一种享受,因而盲目地随流,并相互提供场所吸食,最终害人害己。笔者认为,薄弱环节体现在:一是禁毒宣传的内容滞后,宣传内容变化赶不上毒品的更新替代;二是禁毒宣传与本地实际结合不够紧密。一些家长对毒品危害有所了解,但对毒品的跨地域性认识不足,认为吸毒仅在一些沿海城市比较盛行,在本地鲜有发生,因而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监管,等发现子女吸毒时已经悔之晚矣;三是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不够到位,一些年轻人不知毒品的厉害,认为“溜冰”毒性小,不容易上瘾,出于好奇偶尔试之,沾染后欲罢不能;四是宣传网络不够健全,司法机关、社区、家庭对年轻一代的禁毒宣传、保护未能做到关爱无处不在。
(二)家庭教育存在缺失、缺位。从统计的数据看,该类犯罪分子年龄大多集中在18-25周岁之间,所占比例高达54.8%。他们的犯罪与所受的家庭教育状况密不可分。一些家庭的父母或是离异,或是长期在外打工,无法给子女相应的教育和爱抚,父爱、母爱的缺失使他们渴望被人爱、被人关心,走上社会后,只要有人关心,不管关心是真是假,一头扎进去,与他们为伍,沦为毒品犯罪链条上的一环;也有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父母过分溺爱子女,无条件地满足物质要求,忽视了对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从而走上涉毒犯罪道路;还有一些家长对子女养而不教,不给子女正常的教育和监管,使子女分不清哪些是真善美,哪些是假丑恶,继而与有不良嗜好、甚至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为友,陷进犯罪的泥潭。
(三)服务场所经营者唯利是图。我国法律对涉及毒品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严惩不贷,给吸毒者提供场所当然也毫不例外地要受到惩罚。然而一些宾馆、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一己私利,利用客流量大、入住人员复杂、私密性空间大、公安机关难于监管的特点,放任吸毒者在上述场所吸食、注射毒品,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招揽生意,给吸毒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四)年轻一代精神追求偏颇。由于道德理想境界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差距,年轻一代中的有些人便放弃操守,急功近利,片面地看待、理解一些社会现象,产生偏激观点,影响了价值观的取向。一些人为了改善生活现状,误入歧途,从中牟利。也有一些人为了弥补心灵的空虚,试图在毒品中寻找安慰,忘却烦恼,从而相互提供场所吸食。也有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吸毒,朋友借地方吸毒就帮个忙,结果把自己搭了进去。
(五)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偏轻。在毒品犯罪问题上,国家旨在通过禁止性规定,让每一个公民都知道,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但是涉毒案件却屡禁不绝,且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一是相关部门常态化管理不到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二是犯罪证据要求高导致查案难。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一般只承认被抓这一次的犯罪事实,而对其他事实闭口不谈,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因经常变更吸毒场所,难以找到导致成案难、查案难;三是公安机关片面追求案件数,深挖细查不到位。被统计的31人中,吸毒者几乎占了一半,但累犯、连续犯却为零,且打击毒品犯罪罪名单一,这种现象值得反思;四是刑罚惩罚手段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大多数被查处的容留吸毒案件是一起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判缓刑附加罚金刑的较多。如2009年判决的22人中,仅有2人被判处一年以下实刑,其余20人都在缴纳罚金后被判处缓刑。
三、解决对策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存在,不利于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给吸毒者本人、家庭、社会都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遏制该类犯罪发生:
(一)堵源截流,把好毒品输入关。对于内地来说,毒品犯罪多是输入型犯罪,从源头上堵截毒品尤为重要。一是建立涉毒人员档案。对有涉毒史及涉毒倾向的人员,要求他们定期汇报进出市内外情况及接触的主要对象,必要时可进行重点监管,毒源少了,吸食毒品少了,容留行为自然也就少了。二是开设涉毒举报热线。涉毒举报热线投入少,见效快。任何人发现有持有、贩卖、容留、吸食等涉毒行为均可即时拨打举报电话,让涉毒人员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加大宣传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一是利用媒体,开展“四进”。将涉毒案例、法律知识编成讲座、公益广告、小品,进报刊、进广播、进电视、进网络,营造禁毒氛围,让更多的群众知道什么行为是涉毒犯罪,不再容留、容忍毒品犯罪。二是抢占阵地,开展“四进”。做到禁毒标语进街道、禁毒画报进社区、禁毒讲座进学校、禁毒故事进课堂。
(三)关爱子女,提供优质家庭环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子女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温暖的家庭环境和得当的教育有助于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家长应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当好榜样,帮助子女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对子女的兴趣爱好、交友情况予以关注,在他们误入歧途时,及时加以制止,加以正确的引导,使他们步入正轨,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沼。
(四)广开就业门路,鼓励人尽其才。俗话说得好,无事生非。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让无事之人有事可做,他就不会惹是生非。要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无业、失业、待业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使这些闲散人员把时间用在学习技术、掌握知识上,同时加强就业服务和指导,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发挥一技之长,使他们通过正当劳动获取报酬,消除违法犯罪的动机。
(五)加大查处力度,撑起法制天空。司法机关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当前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禁毒工作中,并在工作中注重相互间的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要提高科技含量,拓宽涉毒信息来源,加大对毒品犯罪的侦查,最大程度的收集毒品犯罪的证据,努力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串。加强对宾馆、歌舞厅、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大深挖细查力度,严格清查毒品来源,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检察机关对涉毒犯罪分子该捕的捕、该诉的诉,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贻误战机;审判机关应最大程度的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加大惩罚力度,粉碎涉毒犯罪分子的任何幻想。在打击涉毒犯罪的同时,应做好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工作,注重并巩固戒毒成效,有效降低复吸率,逐步捣毁毒品的“买方市场”,从而消除容留吸毒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