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分析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律师违规现象并提出对策
作者:曹黎丰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次数:862
近日,在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庭审中,法庭向被告律师交付三份证件原件,该杨姓律师在质证后只归还一份证据原件,并再三声称法庭只向其交付一份证据,后法庭在该律师的文件中查找出其隐匿的两份证据原件,该杨姓律师不仅没有合理解释,反而态度恶劣,导致庭审一度中断。经调研,平江法院发现上述个案并非偶然出现,自2008年以来,律师违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有蔓延趋势,负面影响日益突出,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具体表现
1、挑动当事人发动诉讼甚至制造虚假诉讼。有的律师为了牟取利益,在当事人无诉讼意图时,挑动当事人打官司。在已存在诉讼未决的前提下,挑动当事人去其他法院另行发动数个相关的新诉讼,甚至指使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
2、滥用诉讼权利。有的律师恶意延长审限,案件不论事实如何,全部提起管辖权异议,频繁申请司法鉴定,一旦败诉一律提出上诉,甚至直接声明其目的即拖时间。
3、包揽诉讼,阻断良性沟通。有的律师刻意包揽整个诉讼活动,不提供当事人联系方式,案件审理之前就给当事人灌输司法黑暗的观念,案件审理期间或以打通关节为由索要财物,或在遭遇败诉和感到有败诉苗头时推卸责任,将不利后果归结于法官的不公正。
4、抵触甚至阻碍调解工作。有的律师为追求高额代理费用,要求当事人立案前明确拒绝调解,立案后则以不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提出过高调解条件的方法达到阻止调解协议达成的目的。
5、胁迫法官,制造诉讼压力。有的律师在诉讼期间刻意和法官频繁发生冲突,在当事人面前营造“斗士”形象。在案件判决之前,向法官暗示其能够通过媒体、网络甚至上级法院的力量左右判决结果;在案件判决之后声称可以让“死案翻盘”,鼓动当事人无中生有地攻击承办法官,乱写告状信,无理缠诉甚至越级上访。
二、主要危害
1、严重妨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律师为了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对调解工作持抵触甚至阻碍态度,而当事人则普遍依赖代理律师,不了解诉讼过程,导致案件难以调解。2008年至2010年,平江法院民商事案件中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比非律师代理的案件调撤率低近7个百分点。
2、严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对扰乱诉讼秩序者取证困难,客观条件如监控设备、录音、录像等条件的限制,加之有些违规律师精通法律,熟悉法官办案心理,行为具有隐蔽性,在扰乱诉讼秩序后也难以受到处罚。多数法院和法官对此都持有息事宁人的态度,导致扰乱诉讼的行为频繁出现,形成恶性循环。
3、严重妨碍审判效率的有效提高。有些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可能不利于实现其代理利益最大化时,就会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诉讼过程,既可通过一律提出回避、管辖权异议、上诉等合法方式,也可通过拒不在笔录上签字、谎称没收到传票拒不到庭、隐匿证据等各种非法形式妨害诉讼进行,恶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4、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些律师无中生有肆意散布自己或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存在特殊关系的言论,导致当事人在案件尚未审理时,即对司法机关存在偏见。一旦败诉,即归责于司法不公,甚至恶意散布“和谐社会就怕闹,就怕不要命”的言论,人为制造不稳定因素,损害法院形象。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鼓励当事人亲自参与庭审。法院应做好立案解释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注意留存原被告双方的信息,特别是详细的地址、通讯方式,便于承办法官与其加强联系。承办法官要转变工作作风,当面沟通解释,做好法律释明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少数律师因自身利益牺牲委托人利益。
2、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严肃查处。法院应加大对越权代理、无权代理、恶意鼓动当事人上诉或信访、以向法官送礼之名收取当事人钱物、制造虚假诉讼或伪证等妨害诉讼秩序的律师应进行严肃的查处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法院应对本院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经常滥用诉权、恶意扰乱审判工作的不良律师,可定期公布名单,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司法建议。
3、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律师队伍的管理、监督力度。建立律师考评机制,把能否规范代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积极配合法官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律师执业状况的重要标准,定期公布律师诉讼代理状况,健全监督和惩戒机制。
4、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法院与律师协会定期沟通,共同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调研活动,引导律师合理把握追求经济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营造规范代理和谐诉讼的导向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