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皱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杨某、皱某、王某原系丹阳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间,三人利用工作之便,分工协作,王某将公司的杀菌机、皮带机、横置螺杆等设备的生产图纸采用U盘、移动硬盘拷贝的方式窃取后交给邹某,再由邹某转交给杨某进行生产。先后与多家食品公司签订14单产品合同,合同金额达1095.351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已收款932.5294万元。

  经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权利人的设备图纸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杨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邹某、王某在明知公司对涉案图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先后谋划并实施窃取图纸,并按图纸进行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鉴于三名被告人已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法院依法对三人适用缓刑。

  审判长谢荣根介绍说,商业秘密与专利有所不同,专利是一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文件,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权利人的设备图纸属于商业秘密,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名被告人窃取图纸,按图生产设备,不需要研发成本,以较低的价格向市场销售,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就我市目前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侵犯专利和著作权的案件较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很少。这是镇江中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制度以来受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的一审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