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院受理立案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资产等手段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现象普遍出现,即民间所说的“老赖”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具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是以刑罚手段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国家公权力能够按照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有效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笔者试提出以下破解追究“拒执罪”难的对策措施。

 

1、切实更新司法理念。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不仅侵害当事人民事权益,使审判机关无法通过司法裁判有效调整民商法律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拒执行为藐视法律,直接破坏了司法权威,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必须通过刑罚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因此,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按照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正确认识拒执行为的严重危害,正确把握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犯罪性质,积极运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而直接、有效的手段,打击拒执犯罪,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和社会经济秩序。

 

2、进一步完善拒执罪的相关立法。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对于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的认定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以往相关解释中列举说明的立法形式,对情节严重、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行为认定等作出原则、概括性的规定,以利于司法机关根据司法个案的不同情形灵活适用。

 

3、合理配置司法职能。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追究拒执罪的刑事管辖权,直接由人民法院对拒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刑事诉讼活动行使监督权。同时,应当赋予受害人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权利,建立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补充机制。如果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仍然由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对拒执犯罪决定立案和实施侦查,则必须统一和完善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行为时,应当搜集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进一步搜集和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和协调,及时协调处理追究“拒执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打击被执行人拒执犯罪。

 

4、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自觉抵制各种不当干预,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严。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都必须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拒执行为,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我们应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为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能提供可靠保证。

 

5、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老赖的刑事制裁力度。对赖账久拖不还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恶意赖账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惩处,这样既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债权人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体现刑罚的公平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案例等形式,选择特殊时期(如讨债高峰期)进行重点宣传。让老百姓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社会应建立老赖公示机制,类似于诚信系统。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老赖的信息,可供社会人士查询。